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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财爷” 退赃自首被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09:33 南方都市报

  受贿“财爷” 退赃自首被轻判

  原番禺财政局南沙分局局长李永祥被判刑4年

  本报讯(记者张斌)又一位“财神爷”走进了监狱大牢。昨日,记者从番禺区法院获悉,原番禺市财政局南沙分局局长李永祥因犯受贿罪,7月30日被该院判刑4年。

  据了解,李永祥,现年52岁,广州番禺人,中专文化程度,党员,原任番禺市财政局南沙分局局长,案发前是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办事处副主任。

  经番禺区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1年5月,时任番禺市财政局南沙分局局长的李永祥主管该局全面工作,期间,李将该局新办公大楼的土建工程指定给挂靠南沙建筑工程公司的麦某承建。1997年5月,李永祥以“借款”为名,收下了麦某贿送的5万元人民币;此后连续几年,每逢中秋、春节,李都会在麦某设宴时收到2万元。而新办公楼的玻璃幕墙工程,李永祥则指定给了挂靠番禺华艺装修工程公司的陈某做,他从中先后3次收取了陈某送的4.5万元人民币。

  去年年底,李永祥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今年6月,番禺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永祥受贿案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公诉。

  7月30日,法院审理认为,李永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有自首、退赃等情节,遂对李做出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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