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眉县:公安局经侦民警办案在企业报销36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10:55 新华网 |
新华网西安8月6日电(记者陈钢丁海涛)记者8月5日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的陕西渭河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采访时了解到,宝鸡市和眉县两级公安局一些经侦民警在侦办一起经济案件时,在这家公司报销费用36.6万元,其中竟包括办案人员购买手机、深海鱼油和游乐园门票等费用。 陕西渭河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近几年董事长和总经理出现了两次更迭,民警在公司报销费用发生在上一任董事长主持工作期间。 据渭河玻璃公司现任总经理冯学怀介绍,2001年春,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涉嫌侵占挪用公款,由宝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8名民警组成专案组进行侦破,期间由公司原董事长负责公司事务。办案期间,大量专案组购买物品所开的发票,客户名称一栏写成陕西渭河玻璃有限公司,并在公司财务部报销。 渭河玻璃公司办公室主任范立谋拿出多达196页的有关票据告诉记者,自2001年6月至2003年1月,专案组在公司报销各项费用共计36.6万元。专案组成员在湖南、上海等地办案,每次回来都有大量票据,除了买旅行包、手机、水壶,以及游乐园门票的小票据外,还有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油料费等。2002年6月,专案组一成员在岐山县蔡家坡镇购买手机花的3050元,以及专案组成员去海南三亚的费用、购买深海鱼油的费用均在报销之列。 记者翻看这些报销过的票据时,发现有些票据是收款收据,有的票据没有单位名称和日期。据范立谋介绍,2002年,公司还以支持警方办案为由,将一辆原车号为陕C11269的红色桑塔纳轿车无偿送给眉县公安局。范立谋说:36万元相当于全公司300多名职工两个月工资的总和,当年公司不仅欠税款120多万元,还有140万元的银行利息未还,是公司效益最差的阶段。 针对个别经侦民警在企业报销费用一事,宝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杨瑞乾表示,宝鸡市将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如果警方确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