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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首批劣质奶粉案宣判(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14:51 信息时报
李新道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刑。

  阜阳消息 昨天上午,安徽阜阳市两例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新道因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朱学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7月27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庭审查明,去年9月间,在临泉县陶老乡陶老街03-48号杂货店经营的被告人李新道,接收了批发商李明高(另案处理)运送的,标名为浙江省嵊州市天哺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童”牌I段、2段、3段婴幼儿奶粉各一箱,共计60袋。单价每袋6元。出生于2003年8月10日的被害人甜甜因母乳不足,加之其出生50天后父母外出打工,其家人先后于2003年9至10月份以每袋8.5~10元不等的价格,累计从被告人李新道处购买了“圣童”牌奶粉40袋。婴儿甜甜食用该劣质奶粉后出现严重营养不良,先后入住河南省淮滨县人民医院和临泉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2月28日死亡。

  临泉县人民医院病程记录及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均证明,被害人甜甜的死亡原因为重度营养不良合并呼吸衰竭而致。甜甜死亡后、其祖父吴某要将剩余的19袋奶粉退给被告人李新道,李拒绝退货。此奶粉由吴某送交该该县陶老乡工商所,在吴某申请下,临泉县消费者协会陶老分会经调解,由李新道赔偿吴某经济损失4000元。案发后临泉县防疫站经鉴定,认定上述“圣童”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均不符合卫生标准。被告人李新道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自己也是“受害者”。

  法庭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李新道以低价购进,并供述自己知道用普通观察感觉方法鉴定奶粉质量,且对事后进行的奶粉评价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显系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故意销售,且致一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朱学军系太和县个体工商户。2003年10月,被告人朱学军经营的门市部购进“小牧人”牌系列奶粉50件,分销到太和县部分超市和乡镇商店。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发现该品种二段奶粉质量不合格,并于2004年1月3日告知朱学军,但朱学军仍然继续销售该批奶粉。

  太和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朱学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新华社供稿(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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