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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困境,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00:59 红网

  据在给阜阳假奶粉事件的受害人提供无偿援助的律师和一些法官表示,尽管受害人的损失明摆着,但因种种原因,他们不能主动挑起诉讼,必须等待受害人主动起诉。问题是,很多受害者家庭对打官司有畏难心态,还有很多的受害人家庭至今没有与律师进行任何接触,有的受害者家属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据8月6日《中国青年报》)

  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们对打官司有畏难心理,不愿意打官司;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如何打官司呢?我觉得,这凸显了我们在农村普法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做到“送法下乡”;这表明,政府在公民权利救济这个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农民对打官司有畏难心理,除了排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非法干扰以外,主要还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那些不知道如何打官司的人,就是活脱脱的“法盲”了。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还是农村普法力度不够。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农村普法就已经提上了政府的工作日程;可是,在普法工作开展这么多年以来,竟然还存在着那么多的法盲。

  我国每年都在举行这各种各样的农村普法活动,甚至是每一个五年来一次大的普法。可是,这样的普法往往流于形式,变成了媒体上的“报纸普法”或者“电视普法”。真正的法律知识并没有送到农民的手中,在他们的脑海里,法律可能就是每次普法队伍下乡时送到他们手中那些看不懂的法律书籍、各式各样的法条。

  由于普法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民法律知识欠缺;加上没有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护,农民在遇到问题时感到迷茫是很正常的。为此,阜阳市被假奶粉侵害了自身权利的农民,对打官司有畏难心理,甚至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这是在情理之中的,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由于没有法律知识,加上法律意识的匮乏,就导致农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陷入权利救济的困境中。然而,导致这种权利救济困境的出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有权利必须有救济。只有完善的救济体系,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而提供权利救济,则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除了提供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司法救济等手段外;还必须提供给公民能掌握、利用这些救济手段的方法。拿阜阳这个事件来说,政府虽然给那些被假奶粉侵害的公民提供行政救济、法律救济;但是,农民们并没有掌握如何进行需求权利救济的方法。所以说,农民不愿意打官司,主要原因是在政府,因为它没有让农民掌握到如何进行维护自身权利的方法。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而在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提供完备的权利救济手段与如何运用这些手段的方法和知识。阜阳市的农民陷入了权利救济的困境,主要是他们并没有掌握如何进行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如何寻求权利救济。要想摆脱这种权利救济困境,除了国家完善救济体制外,我看最主要还是将法律意识根植于每位公民的头脑中,让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不但是公民权利的必要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稿源:红网)(作者:庞皎明)(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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