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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原国土管理局长昨日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0: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丁峻殷文静)南京市原六合县国土管理局局长唐志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8万余元,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昨天,南京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志高在担任六合县国土管理局局长期间,为该县大圣乡解决土地复垦费、提供借款等,于1995年3月收受了该县大圣乡贿赂款人民币9000元。同年12月和1997年9月,又分别收受该乡贿赂款人民币8000元和16000元,在收到“好处费”后,唐是使尽浑身解术,帮该乡提供便利。

  1998年秋,唐志高结识了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该公司正在建厂房需要征用土地,唐在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征用土地过程中给予了帮助,当然也不是白白帮忙,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徐某贿赂款10000元,但后来唐觉得此款收下有问题,于2003年5、6月间将10000元退还。1998年底,唐志高在南京某燃料有限公司办理六合县某化工总厂土地转让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所送人民币40000元。

  除了帮企业家“办事”外,唐也不断帮老朋友、老部下跑跑官。1998年初,唐志高为原六合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杨某职务提升一事,向原六合县县委书记陈某介绍贿赂人民币20000元。果然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同年3月,杨某被任命为了六合县建设局局长助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唐志高在立案前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退出了部分赃款,但唐志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单位及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唐志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2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2条的规定,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天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0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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