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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期 可照领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1:20 东南快报

  本报讯近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纳入工伤停工留薪期,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计算方法、停工留薪期、医疗费用核销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参加工作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不足1个月的,按照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据厦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潘贵泉介绍,因康复治疗需要,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上、需要延长的,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前30日报经厦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若发生争议,可由当事人一方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技术鉴定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医疗康复状况、医疗时间及提供的病历资料等因素,确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上载明医疗依赖的期限。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销医疗费用时,一般应按照停工留薪期期限为医疗费用核销的终止期限。但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医疗依赖的,医疗依赖的期限为医疗费用核销的终止期限。名词解释职工本人工资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源:张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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