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族信箱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1:39 信息时报 |
田小姐:在小业主选择开发商的过程中,有没有较大空间与小业主签定补充协议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评定开发商实力的一个标准呢? 芦律师:签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是: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由于买卖双方诉求点不同,开发商提出的条件抑或购房人的要求,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确定利益平衡点,才是体现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的协议内容。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诚信是商业道德目标,法律约束则是维系诚信的底限。声声讲诚信,却对保证购房人权益的补充条款不理不睬,甚至连开发商自己宣传材料中广而告之的内容也拒绝写进合同,这些做法总有些规避法律约束的嫌疑。 能够与购房人耐心洽谈补充协议并取得实质进展的开发商从诚信角度讲无疑是比其他开发商进步的。至少,这些开发商敢于签订补充协议来对自家工作进行约束。一概免谈补充协议的开发商实际上心里揣着的是把房地产买卖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的心眼。开发商能否真正如自己所宣传的“把客户当作上帝、以客户利益为本”,补充协议完全可以作为标准之一。本期“维权族信箱”主持: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芦映律师(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