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1:42 信息时报 |
读者小广:我在县文化局工作。最近,我哥哥邀我跟他合伙开个网吧。但有人说文化局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网吧经营,否则不仅工商局不会核准发照,还会受到本单位或监察局给予的行政处分。请问:法律上有这个规定吗? 答:网吧是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该条例第26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你既然是文化局工作人员,显然不能参与网吧经营。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