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家庭基金养亲父继母父死钱光继母告状要钱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1:45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 闫晓光 通讯员袁舒伊)子女成家立业后,丧偶的父亲找了继母,为方便照顾父亲和继母,一家人订立协议,由父亲和子女出资成立“家庭基金”,约定用于父亲日常生活,继母的生活费也从基金里拿。但不久父亲病逝,花光了基金,继母坚持按协议要子女支付生活费,子女则不肯,为此闹上法院。近日,广州芳村法院对此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成年子女与继母本身没有抚养义务,既然基金花光了,子女就再不须支付继母生活费用。 成立家庭基金照顾父亲继母 据了解,这一家子均是广州芳村人。周家四兄妹的母亲很早过世了,1982年6月,周父与52岁的张某结婚。婚后,周父与张某和四个子女一起生活,当时周家四兄妹均已成家立业,整天忙里忙外的,并没有多少时间顾及父亲和继母。如何才能解决两个老人晚年生活需要呢?一家六口一合计,1997年10月,6人一起签下《家庭基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家庭基金由四兄妹和父亲共同出资,基金总额为10万元,除了用于平时家庭的开支,每月还须给继母300元生活费。 基金治病花光继母告上法院 协议签下1个多月后,年老体弱的周父就因患胃癌住院治疗,从此一病不起。因其进行化疗等特殊治疗花销很大,周家四兄妹和继母将基金里钱都拿出来支付,加上周父平时喜欢园林,几年来为维修园林和房屋也花去了不少钱。至2001年10月,周父去世,10万元基金花个精光。 办理完周父的后事,一个月后,张某又要求周家四兄妹按《家庭基金协议书》支付300元生活费。周家四兄妹则说基金已使用完毕,他们本身经济条件也不好,又都有各自的子女,因此无钱支付给张某。一气之下,继母将周家四兄妹告上法院,要求依协议支付生活费。 没有赡养义务继母告状无理 法院认为:张某与周父结婚时,周家四兄妹已成年并都已参加了工作,张某实际上并未对周家兄妹进行过抚养和教育。 在本案中,周家六口人为解决家庭成员困难及照顾父亲的日常起居生活及扶助张某而签订的《家庭基金协议书》,体现了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值得提倡及肯定。但由于上述协议是他们之间自愿签订,且是由周家四兄妹和周父共同出资建立基金,因而该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协议书是以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为核心内容,如基金已使用完毕,该协议自然丧失效力。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