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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三百余万 陈少勇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11:52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实习生詹丽冬)近日,曾任汕头市达濠区城建规划局局长、达濠区发展计划局局长、汕头市礐石大桥南岸引桥工程达濠区拆迁办公室主任的陈少勇,因贪污、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1997年9月,被告人陈少勇任礐石大桥南岸引桥工程达濠区拆迁办公室主任,指派被告人谢东兼任拆迁办出纳员。1997年11月19日至1998年7月30日,礐石大桥建设总公司按协议和拆迁进度,陆续支付拆迁办拆迁安置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25万元。陈少勇指使谢东将原存于建行礐石办事处拆迁办账户中的赔偿款人民币3485810元以谢东的名义分别私存在另几家银行中,并于1999年5月28日将拆迁办账户销户。尔后,陈少勇除将其中的人民币562630.34元用于赔偿拆迁和正常费用外,利用职务之便将余款人民币2923179.66元采取不建账、提现作假账等非法手段侵吞。其中,谢东在陈少勇的指使下参与侵吞人民币2818179.66元,陈少勇实际占有人民币2468611.41元,谢东实际占有人民币260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923179.66元全部被追回。1996年至2001年期间,陈少勇还利用其担任达濠区城建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款。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少勇个人以及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230940.24元,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2756371.99元,挪用公款人民币200000元,另有巨额财产人民币5382984.02元、港币2003140元、美金8000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被告人谢东伙同他人侵吞公款计人民币2888298.63元,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2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及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另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谢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指使下参与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陈少勇的辩护人提出该案涉及的赃款已全部被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法院经查予以采纳,并依法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陈少勇作出上述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谢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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