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不应参与经济创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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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7日20:57 人民网 |
网友:王海波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京津冀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上级法院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基层法院不参与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以解决基层法院业外负担过多的问题。(见《中国青年报》8月5日)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像招商引资、经济创收,明显是政府的行政事务,法院不应该参与。然而,近些年来,一些基层法院却多了这么个额外的负担——招商引资、经济创收,都是在当地的党委、政府的“红头文件”下背上的。由于人、财、物都归当地管理,所以不得不接受这个本不属于自己的差事,硬着头皮也得去完成任务。这一窘况的弊病很多:一是法院一旦干起了行政事务,就给人们一种法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的印象,大大地降低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有损法院的权威;二是分散了时间和精力,不利于本职的审判工作;三是迫于完成任务,很容易与商家处成朋友,稍微不注意还会沦落为不法奸商的“保护伞”……一句话,法院参加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严重损害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不利于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而难以保证法律有效地执行。 现在,肖扬院长明确要求上级法院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基层法院不参加招商引资、经济创收活动,这无疑是司法走向独立的可喜信号。不过,我也担心,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万一不买帐,怎么办?之所以这么想,是因为在我国一些地方,市(县、区)委书记、市长(县长、区长)与上级法院的院长基本上是“平起平坐”,甚至有一种舆论认为他们远比上级法院的院长“实惠得多”,出现这种尴尬是在所难免的。 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可以用“人治”的办法,随便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指标任务,但是法院却千万不能用“人治”的办法去回应,而应该以法治去纠正“人治”。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了,又有《宪法》作坚强的后盾,足可以判那些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经济创收任务的政府一个“罪”。也只有用这种带有强制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够保证今后不再被变本加厉地分配任务。 新闻链接: 肖扬:法院不应有经济创收任务 (编辑:张爱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