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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文盲教师”的另类骗财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1:50 红网

  近日,安徽省利辛县纪检委严肃查处了前期全国媒体纷纷报道的“文盲教师”案。经该县纪检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弄虚作假混进民办教师队伍,后转为公办教师的荆某予以除名,给予她的丈夫张某留党查看一年、撤消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处分。

  经查,荆某原系农民身份,调查时本人不能提供有效学历证明,文化水平较低。1993年清理整顿民师,核发《民办教师任用证》时,荆某的丈夫张某时任该县巩店镇教办室第一副主任,乱用职权,弄虚作假,为其妻办理了民师手续,骗取了民办教师资格,使荆某从一个农妇混入民师队伍。1999年12月由民师转为公办教师,在巩店镇肖寨小学从事教学工作。

  利辛县纪检委的处理决定,对于“文盲教师”荆某来说,是十分正常不过的。因为你本来就是文盲,一天学没有上过怎么能当十年的教师?几百名农家子弟被耽误了最美好的时光,仅以“予以除名”或是荆某的“良心反醒”是无法挽回的。然而,“使荆某从一个农妇混入民师队伍”、“由民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责任不在于荆某,而是时任巩店镇教办室第一副主任张某的乱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手操作的。

  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以文盲妻子充当教师的手段骗取国家财产,即十年工资几万元的事实是什么行为,该县纪检委没有作出说明。别说以查腐败案件为天职的纪检委知晓,就连文盲教师荆某以及作为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的张某也应该十分明白。我国刑事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张某的行为与本条的规定是十分贴切的:作为文盲的荆某混进教师队伍的目的是什么?拿国家工资。因为农妇想拿国家工资是不可能的,只能采用欺骗的方法,以假充真,以教师资格遮掩农妇身份。怎么掩饰,只能采用做假档案、搞假学历、写假证明的方法而达到民师转正,依此冠冕堂皇地领取国家工资,最终达到了骗取国家财产的目的。试想,从一个农妇到堂堂的国家教师,这一系列虚假过程的行为能是一学不识的荆某完成的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正是因为张某时任镇教办室领导,掌握着“清理整顿民师”权力,张某正是利用这种职权而实施了上述一系列虚假行为,这正是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客观要件。当然,一个负责整顿不合格民办教师工作的教办室主任,清理了不合格民师,却又塞进了一个文盲,这是多么有讽刺意味的事件,同时也确实是“文盲教师”案件的社会危害所在。

  如果将骗取几万元工资的行为,仅作“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的处理,严格意义上与法不符。推广开来,全国查出来的那么多假干部数年领取工资行为,是不是又给各级司法部门出了个难题?(稿源:红网)(作者:王友明叶俊学)(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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