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泳浴场”不应成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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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01:50 红网 |
《现代金报》8月5日报道,数日前,8名女大学生在临安浙西天滩景区游玩时,一时兴起,脱光了衣服跳到景区内一“狼牙滩”赤身游泳,这一幕让景区的保安人员尴尬万分。但是近日有消息称,临安浙西天滩景区将设立专门的“裸泳区”。据了解,设立专门的“裸泳区”正是女大学生“裸泳”触发的“灵感”。 “裸泳区”受到其他游客和管理部门的非议,使得裸泳区的告示牌竖了撤、撤了又竖。那么能否设立裸体浴场呢?裸泳裸浴,在我国民间应该说是古已有之。据报道,美国的夏威夷海滩等世界级美丽的海滩,都辟有裸泳浴场。“裸泳浴场”不存在能否设立的问题,而关键在于如何管理。 设立专门的“裸泳区”,与其他的景区隔开;分设男女“裸泳区”,不经营男女混合“裸泳区”。有此两条,“裸泳区”就够设立的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在景区内设置什么经营项目是经营者自己的事,本身并不需要报批。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能否在景区内设立裸泳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能否设立裸泳区是法无明文禁止的,也就是说能否设立裸泳区是经营者自己的事,只要不违法,别人无权阻止。 第二、裸泳不伤风败俗,也不违法。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下或在光天化日之下裸泳,客观上就妨碍了别人,有伤风化,应该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共澡堂里裸泳裸浴是合法的,在有限制的公共场合下裸泳怎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吗?有律师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裸泳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被禁止,设立“裸泳区”也没有明令禁止,因而裸泳行为本身并没有合法和非法之分。那种认为只要裸泳就伤风败俗、违法的说法,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味道。 第三、赢利又有何妨?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刘志军认为景区搞天体浴场是一种商业行为,一旦变成经营项目,招揽客人,就是在借人体炒作,以达到赚钱的目的。“商家开设以赢利为目的天体浴场,这种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笔者认为“不值得提倡”不是不可以经营,天然风景可以经营赚钱,在风景区设立“裸泳区”赚钱又有何不可? 当然设立“裸泳区”涉及到“裸”这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是应该慎重,但不是能否设立的问题,而是如何管理的问题。(稿源:红网)(作者:张魁兴)(编辑:韩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