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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0: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闻回放

  郑州市杨垛村的郑彦拴被谋杀,公安机关久久未能破案。村民集资20万元想登悬赏广告捕凶。他们先后找到报社、公证处和公安局,但都遭到拒绝。这种民间悬赏广告是否合法?

  “民间悬赏”可作辅助手段

  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民间悬赏”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和严令禁止,因而不属于非法行为。按照法律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它当然可以实行。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久久未破案的背景下,公证处和报社完全可接纳“民间悬赏”行为。

  当然,对于报社来讲,出于对忠于职业操守的考虑,对所刊登的广告,特别是此类比较严肃的“民间悬赏”,要求予以公证或采取其它可以证明广告真实性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未必要拘泥于当中的某一种形式。正如专家所言,报社可以仅作为一个中立客观的广告平台、媒介,在律师的参与下与当事人草拟文件证明广告内容真实、严肃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报社无关。

  而公证处在没有抵触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展类似的人性化新业务,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方便。

  因此,虽然不能完全取代公权力的地位,但“民间悬赏”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张庆文)

  不提倡这种“非常态”做法

  笔者认为,就刑事案件来说,“民间悬赏”虽然不违法,却也不应该鼓励。

  首先,作为公诉案件,刑事案件(除少量自诉案件外)都是由国家发动“公权力”来负责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案件,是否需要“悬赏缉拿”,应该由具体的承办机关作出决定,赏金自然也由国库拨款。民间集资发动悬赏缉拿凶手或征集线索,可能会产生某种“信息噪音”。

  其次,谁是该缉拿的凶手?谁是真正的嫌疑犯?在侦查机关尚无线索和证据的时候,民间悬赏者并没有资格对此作出认定。悬赏缉拿的毕竟是“人”,而不是其他动物或事物,那么,在无特定嫌疑对象的前提下,民间悬赏显然超越了私权的界限。

  再次,“悬赏”是一种非常态的做法,大量的“悬赏”可能造成侦查主动性的降低。国库或民间出了钱,侦查人员就等人送“凶手”或“线索”上门,长此以往,侦查机关难免会产生依赖和惰性,不利于更多案件的正常侦破。所以,这种非常态的做法不应提倡,民间也不宜效仿。(闻琦)(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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