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一公司“马桶官司”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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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8日13:31 东南快报 |
本报讯厦门市尼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做梦也没想到会因自己生产的马桶被他人认为侵权而被告上法庭。昨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还了该公司清白。造马桶涉嫌侵权官司打至省高院 2002年9月24日,厦门市尼松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被厦门市湖里大道43号的李飞宇以侵犯其于2000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两按式延时排水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告上法院。此后,公司生产的马桶及有关票据都被法院作为证据保全。 2002年10月,尼松公司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3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李飞宇所申请的专利有效。 2002年,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尼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李飞宇享有的专利权,并赔偿李飞宇经济损失1万元。 尼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产品现场演示尼松技高一筹 二审法院对诉讼双方的产品进行现场演示。在半排状态下,尼松公司的产品是利用一个可调节的螺母,控制大气进入拍盖气室,从而影响拍盖下落的时间,由此达到控制半排水位的高低。 而李飞宇的专利产品则是用一根管道插入水中,在排水状态下当水位低于管道的最低端时,气体通过该管道进入拍盖气室,气室内的大气压与外面大气即刻达成平衡,拍盖立即下落,管道的长短决定水位的高低,实现定点排水的功能。 经过现场演示得出:在半排状态下,尼松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要实现其无极调节排水功能,不可能有一根插入水中的管道。 经过技术特征比较,法庭认定,尼松公司被扣的涉嫌侵权的产品无极调节排水与李飞宇的定点调节排水,二者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的不同,尼松公司的技术方案更先进、更科学。 依据有关法律,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尼松公司构成侵权的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10元,均由被上诉人李飞宇承担。(来源:何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