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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大赦与特赦不能混为一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3:38 新京报

  8月8日《新京报》的首页以《伊拉克大赦》为标题,简要提示了A12版“伊拉克过渡政府总理签署特赦令”的消息,新闻将特赦与大赦这两个概念混淆了,因为在法律上,特赦与大赦是两种不同的赦免制度。

  现代的赦免制度,有大赦、特赦、减刑、免刑、复权等不同类型。大赦和特赦是主要的表现形式。大赦,英文为“amnesty”,是在一段时期内,对于某些种类的犯罪,已受罪刑宣告的,使其宣告无效;已受追诉而受罪刑宣告的,撤销其追诉的制度。特赦,英文为“pardon”,是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大赦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罪犯都要赦免,不必指明被赦免的具体的人;特赦往往要指明被赦免的具体的人的名单。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我国解放后实施了7次特赦,主要的赦免对象是战争犯。

  侯书栋(北京教师)责任编辑:罗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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