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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直斥“汽车价格联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5:09 法制晚报

  近日,本报连续披露了上海通用、上海大众、一汽大众等几家整车厂家同时控制经销商降价行为的事实。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作为汽车产品的制造者不应当干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否则既违反了《价格法》,也违背了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

  邱律师表示,《价格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产品制造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他说,汽车厂家以对经销商进行罚款的手段来操纵汽车的市场价格,是限制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违反了《价格法》。对于这种行为,《价格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解词

  价格联盟

  一、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自愿采取的联合行动;二、联合行动是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三、它是处于同一经营层次或环节上的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四、协议的内容是固定价格或限定价格;五、其共同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以获取高额利润。

  作者:戴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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