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小心试用期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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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15: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朱志莹 宁波晚报讯“我干了快半年了,拿的却还是600元的试用期工资。”昨天上午,在鄞州区某外贸公司就职的大学毕业生小童终于忍不住背起行李走人了,一同萌生去意的,还有和她同时应聘进该公司的另一名大学毕业生:“太气人了,简直在剥削我们嘛。” 在该外贸公司做翻译的小童告诉记者,当初应聘时,公司说年薪3万元,刚毕业的小童,想也没想就开心地上班去了。谁知几个月过去,公司老是说试用期没到,每月600元的工资还不够房租和零用。再一问,连养老保险也没替她办理,说是试用期满后再说。委屈之下,多方打听后的小童向老板申诉,并要求马上补订劳动合同。对方却告知:“等过了试用期后再订合同。”无奈之下,小童选择了离职。 采访得知,一些企业在招收大学毕业生时往往留有“后手”———借口工作阅历浅,有意延长试用期,或者拖着不订劳动合同。反过来,由于就职经验不足,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就业时往往落入某些用工不良企业有意无意设置的“圈套”中,而相关法规知识的匮乏更使他们成了“沉默的羔羊”。 昨天下午,记者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每年大学生就业高峰期,有关试用期劳动纠纷的投诉案件总是时有发生。像上述小童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么,初涉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该如何警惕这一“试用期陷阱”呢? 记者在劳动部门得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像小童这样的情况,应该在上班第一天就要求同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各类事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的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3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不得超过3个月;10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我市劳动部门同志还特别提醒,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哪怕是1个月以上的短期合同用工。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属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