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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借鉴西方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0:11 红网

  据中国青年报成都8月8日电,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对重大或疑难问题的解决。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群告诉记者,特委会的任务是,在发生涉及政府行为的重大、疑难问题时,只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一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他说,这表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日益加强。

  笔者看完这条新闻后,越看越不明白,明明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制度怎么成了借鉴西方议会制的做法了呢?难道是我理解有误?!

  笔者查了一下宪法,发现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这条法律是白纸黑字的写在宪法上的,稍有点宪法常识的就会知道。只不过因为法律中对特委会工作程序的规定一片空白和一些地方领导担心设立特委会容易影响政府的社会形象,致使特委会在全国基本处于“冷冻”状态。西方议会制中的确也有关于议会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的事,但怎么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成了借鉴西方议会制呢?就算是我国宪法在制定时借鉴了西方的议会制,也早已是猴年马月的事情了,跟成都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没有直接关系了。

  说白了,这件事情反映了中国相当一部分人和媒体存在着严重的崇洋媚外心理。明明是我国政治制度中拥有的形式,偏偏舍近求远、无视事实的说成是借鉴西方议会制度。这到底是官员为增加媒体宣传效果故意而为还是媒体为吸引读者而修改标题呢?恐怕也只有当事人清楚了。(稿源:红网)(作者:王德伟)(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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