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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1:19 法制晚报 |
购单位房被除名是否须退房 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了20来年,曾经获得过部级科技进步奖。1998年他购买了单位一套房改房,并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现单位已将王先生除名,又以一份所谓的“职工购房约定书”为由,要求王先生退出这套住房。该“职工购房约定书”约定:王先生要从1998年起为企业服务23年以上,否则王先生必须退房。如不能在3个月内退房,则工厂可以断水、断电直至封门等。这样的协议能有法律效力吗?王先生 沈腾律师:我国法律对房屋采取的是登记原则。即房屋产权申请人提交了真实的登记证明,采取了合法的登记程序,取得了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即为该房屋的所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该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 本事件中,王先生已取得住房的合法所有权,因此,王先生原单位不得以任何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抗王先生住房的产权。如果单位对王先生的住房采取勒令退房、断水、断电等行为或决定,均对王先生构成侵权。王先生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学生欠费 学校取消考试资格 我参加了函授大专的学习。因为家庭条件有一定的困难,我的学费没有按时给学校交清。学校多次称以取消考试资格来收所欠费用。我说在我毕业时,一定付清所欠款。可学校在去年还是取消了我一门课的考试资格。我可以就这个事情,起诉我校吗?小林 沈腾律师:法律没有赋予高校在学生没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规定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下,随意剥夺学生的学籍、考试资格的权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因此,学校取消你考试资格,对你构成了侵权。你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依法要求学校减免学费。 (本版律师观点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