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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里的权利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3:32 中国青年报

  电讯科技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人们借助电话、手机等现代通讯仪器,享受着异地传达信息的快捷。而另一方面,也不得不面对科技进步带来的烦恼。

  昆明一位叫王卫宁的律师,对“来电显示”这个新功能就感到很不爽,并因此与电信公司闹上法庭。王律师认为:“我家的电话号码是我的隐私,电信公司不经我同意就把我的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我的隐私怎么成了他们之间的交易?”

  电信公司好像显得也很委屈,他们辩称:“电话号码根本不是个人稳私,仅是一个数字代码。主叫方的号码显示给别人,不会对他的任何权利造成损害。”

  一位网友跟帖回应:“你主叫方有隐私权,我接听方还有知情权呢。你知道我的电话号码才给我打电话,却又不想让我知道你的电话。我的知情权到哪去了?”

  隐私权和知情权在电话中碰撞到一起,终于演变成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是非曲直自有法官论断,而这场引人注目的官司本身,恰恰证明了权利意识在中国的持续勃兴。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1890年,美国波士顿两位律师布兰迪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一文,隐私权随即得到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承认。知情权在“权利群体”中更是姗姗来迟,直到1945年才藉由美国人肯特·库珀一次演讲,逐渐为人所知,并进而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法学概念。

  生活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例子不胜枚举,知情权被漠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权利群体”中的这对难兄难弟碰在一起,一边是鱼,一边是熊掌,何取何舍,的确是一个问题。隐私权自然是要保护的,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心灵空间,来逃避紧张与喧嚣,享受安宁与恬静。个人的电话号码当然可算是法理上的隐私。然而知情权也同样需要保护。

  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碰撞,美国曾有个著名判例:詹姆斯·希尔诉《生活》杂志侵害隐私权案。1952年,希尔一家在费城郊区被3名逃犯软禁达19个小时。3年后,剧作家海斯以希尔的痛苦经历为蓝本,写出剧本《绝望的时刻》,只是剧中主人公的名字换成了希利尔德。该剧在费城上演时引起轰动。《生活》杂志在事先未征得希尔家人同意的条件下报道了该剧的演出,文中毫无保留地宣称该剧为希尔一家悲惨经历的重演。

  希尔一家随后向纽约州法院起诉《生活》杂志侵害其隐私权,纽约州法院以被告“至少有所忽略,甚至轻率或故意的不细心”判决希尔胜诉。《生活》杂志不服此判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并最终迎来大逆转。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生活》杂志的报道“牵连着一个戏剧和一件真实事情,是一件合乎公众兴趣的事件”,因而判决《生活》胜诉。

  在这个判例中,我们看到了权利的保护出现了靠向知情权的倾斜。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有前提的,每个人都需要国家的庇护,每个人也都需要服从社会公益,面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时,个人的隐私权就应做出合理让步。这也是为什么会有公开于楼宇前的路牌号,为什么车牌号不能遮挡的原因。

  在“来电显示”的争议中,享有隐私权的是主叫方,笔者在前文中也承认电话号码确属个人隐私。但对隐私的侵害必须是同时公开那个特定号码以及该号码所对应的特定的人。仅仅公开一个电话号码是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的,就好像我在这里公开了一个手机号码,但我并不因此而侵犯了这个手机所对应的持有人,因为我根本不知道他是谁,接受了我这一公开信息的读者也不会知道他是谁。

  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在一对一的熟人之间的主叫与接听中,主叫方有时也会不想透露自己的电话号码。这样的特例只能是:或者你不拨给他,或者用别的电话拨给他。如果隐私权不能在这样的特例中做出让步,那么其结果将是,不光接听方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满足,整个社会利用电讯正常沟通的机制都将被破坏———这时,弥漫于电话中的不单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还将充斥着相互之间的紧张、警惕和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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