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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阐释《继续盘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5:2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者按:公安部8月3日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这一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与此前相关规定相比,《继续盘问规定》在保障被盘问者人权方面有实质性突破。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日前就此进行了解释。

  保障被盘问者人权为原则

  该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适用对象和时限,以及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

  规定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其中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到他的住地。

  《继续盘问规定》中还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中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公安机关将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同时,对违反《继续盘问规定》的公安民警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要追究责任

  《继续盘问规定》规定,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每一项义务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并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留置老幼孕不得超过四小时

  该规定施行后,老幼孕等4种特殊人群在接受“继续审问”时享受上限4小时的“特殊待遇”。

  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继续盘问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继续盘问”作出细致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等事故等等。

  制定《继续盘问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密继续盘问的工作程序,从严控制适用继续盘问,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健全继续盘问的工作制度,规范“留置室”(现称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候问室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规定了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人民警察法》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没有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设置留置室(现称候问室)作为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但一些地方设置留置室不规范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突出,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的事故。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适应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验收进行了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

  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公安部即将推出系列改善执法的新措施

  公安部发布施行《继续盘问规定》仅仅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要举措中的一项措施,随后公安部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羁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必告知其家属的规定,制定失踪人口处理的程序,制定严格适用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制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制定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规定,制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规定等等。

  (温薷)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1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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