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率先进行司法改革轻伤案件可有条件 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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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20 东南快报 |
本报讯张某、林某最近惹麻烦了,因琐事纠纷将他人打成轻伤触犯了刑律。意识到自己做错了,两人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更为幸运的是,集美区检察院对张、林两人分别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这在厦门市是首例。原来,集美区率先进行了司法改革,轻伤害案件可以有条件“私了”了。 据了解,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是否起诉被害人没有决定权。因此,只要发生了轻伤害案件,司法机关往往要经过立案、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而侵害者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往往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 现实中,许多轻伤害案件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芝麻绿豆大的事引发的,一拳一脚或扔个东西,不小心把人打成轻伤了,而冷静过后,打人的后悔,被打的遗憾,即使双方想“私了”也没办法。 今年,在集美区政法委的牵头下,集美区公、检、法三家共同研究,日前出台了正式文件《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会议纪要(试行)》,规定轻伤害案件可以有条件地“私了”。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且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危害不大,被害人表示谅解,同意并提出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申请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同时也规定,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来源:刘德英施金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