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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消费者有选择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3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买ⅩⅩ送ⅩⅩ”,许多商家促销广告中会有这一条。但一般都是商家决定送什么,而消费者往往只是被动接受。那么,面对商家在广告中承诺的诱人赠品,消费者究竟有多少选择权?市消保委昨天表示,赠品的价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完全可以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李女士日前购买了某品牌数码相机,获悉可获赠手机电池板一块或采访机一部,赠品断档缺货,须等到一周后才能凭发票领取,李女士当时表示希望得到手机电池板,得到了店员的口头允诺。然而,一周后领赠品时却只有采访机一种。商场则表示赠品由公司统一进货调配,而且“对赠品发放事宜,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市消保委表示,现在许多商家促销手段都不够规范。首先赠品并不是对消费者的“恩赐”,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的,商品、服务的价款中已包含了赠品的费用,如果经营者提供了一种以上的赠品,又没有明确限制,就应该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其次,经营者应将促销活动细则明确告知消费者,提供多种赠品时应保证它们之间价值相当。至于“最终解释权”是不公平格式条款,当属无效。而消费者应该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切勿一味贪图赠品而盲目削足适履,让赠品喧宾夺主。

  记者刘骏(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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