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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假公章收走24万元 某公司起诉追讨账款,对方却拿出盖有该公司假公章的收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3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冯悦)帮人卖了房子,却迟迟没收到代理费,告上法院后却被告知24万余元代理费已经被自己公司以前的员工领走,昨天,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1999年12月5日,广州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广州某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代理销售实业公司所拥有的太×广场“海×阁”商场,收取成交金额的1.5%作为代理费。2000年3月27日,地产公司成功将该商场六层销售完毕,按合同应该收取代理佣金242775元。此后地产公司多次要求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但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口头答复要等“海×阁”全部商铺销售完毕后再支付。

  无奈之下,地产公司将实业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实业公司答辩称,按照双方合同,代理费应该在2000年3月左右结算,地产公司的请求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实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代理费,根据他们提供的盖有地产公司公章的证明、收条、确认函,证明苑某作为地产公司的代表,已经到实业公司收取了全部的代理费。

  地产公司方面却坚持说没有收到代理费,称苑某2000年9月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但不是该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文检鉴定书证明,实业公司提供的上述3份证明文件上的公章都是伪造的。地产公司有证据表明他们曾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向实业公司催收过代理费用,并没有超过诉讼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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