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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后三年内经商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引发讨论 公务员离任该不该挨“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32 南方都市报

  一直以来,“改行”在中国人眼里都算是个人选择问题,当官还是“下海”,纯属个人志向,不受约束。然而,广东省人事厅近日却透露了一则消息,今后公务员将不再“来去自由”,其离任后将有一个为期3年的“冷冻期”,即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消息一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冷冻期”有无必要?实施过程中又该怎么个“冻”法?于是,市民围绕这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讨论。

  记者调查

  改行限制尚属党纪规定

  统观全国,官员下海的现象一直以来都存在。以往温州的官员“下海”现象较多出现,现在广东境内也相继出现了类似情况。据统计,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广州共有29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下海”,其中包括8名市管局级领导干部和16名处级领导干部。这些领导干部“下海”后部分到了民营企业,部分到了大型企业集团。

  对于公务员“转行”方面的管理,广东省人事厅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是没有限制的,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则要受到有关限制,但该限制属于党纪方面的规定而非法律约束。

  该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规定,目前在党政机关从事秘密、安全、重要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原有影响去经商,也不得去其下属单位从事商业工作。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即“三年两不准”)。同时,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

  观点交锋

  1 冷冻期有无必要?

  赞

  可防离任后监管不到位

  杨建优(省人大代表):举个例子,某一局长在位时,掌握一个项目的招投标拍板权,他在当权期间不敢受贿的情况下,跟开发商约定,工程等项目交给对方,而对方则须在该局长离职后以高薪聘用他。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受贿方式。因此冷冻可防止政府人员离任后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可防“寻租”及不平等竞争

  林锦峰(中大行政管理学系教授):公务员会因工作需要而与其相关部门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网,政府规定其辞职后有一个“冷冻期”,可有效避免运用原来的关系进行利益“寻租”,防止利用政府资源为个人谋利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某些公务员掌握了一部分政府资源,进入某些经营性企业后也会造成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法律约束可防腐败

  马永志(海珠区人大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对官员离任后的去向有类似规定,今后用法律进行约束很有必要,是件好事。处于领导岗位上的公务员熟悉某些业务、掌握特定权力,对一些重大决策、重要人员很熟悉,离任后这些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如果监管不力也会因此产生腐败,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弹

  抢了技术型公务员饭碗

  陈小姐(大学生):我觉得设置公务员的冷冻期是不太合理的。比方说有的人是属于技术型人员,不让从事这一行就等于抢了他的饭碗,那他以后靠什么来生活呢?

  冷冻可能造成资源闲置

  李小姐(媒体从业人员):一般说来,现在的公务员都是有比较高的素质的,他们从大学里学习几年才出来,大部分人有了一技之长,你3年里却不让他去用他所学的知识,这应该说是一种资源的闲置知识的浪费,对他个人的发展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2 该怎么个冻法?

  冷冻期应有长短之分

  马小姐(大学生):3年的冷冻期对于一些职务不高的公务员来说似乎太长一些,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掌握复杂的人际关系或政府信息资源;而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职务很高的公务员,3年的“冷冻期”未必就能真正地“冻”到他,因此我觉得冷冻期长短需要因人而异。

  一般职员无需冻

  张建(公务员):我认为对于一些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离任后进行冷冻是有必要的,但不能对所有公务员都实施这样的规定。就拿很多刚走上公务员岗位的人来说,他们只是普通科员,没有掌握什么信息、关系资源,把他们冻起来好像没多大意义。

  离任的要冻在职的也要防

  吴燕(教师):某些领导人掌握着政府的重大决策,他们手上的信息“卖”出去利益是无穷的,公务员离任时要接受“冷冻”确实十分必要。但与此同时,我也想到,更多的在职领导其实也要加强法律上的约束,防止他们将这些重要信息用作利益交换的筹码交换出去。

  部门说法

  冷冻可起到良好的法律约束

  广东省人事厅有关人士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对政府组成人员离任后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予以了高度重视,目前《公务员法》已进行到了征求意见稿第12稿,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该人士表示,该规定可以对离任后的政府组成人员经商的现象起到良好的法律约束和预防腐败作用。

  专家观点

  冷冻要因职务行业而异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学系林锦峰教授:在香港以及国外,公务员离任后都存在一个“冷冻期”,它能避免很多负面影响的产生。但这一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的细节,所谓的“冷冻期”并非一刀切,它是视乎新工作与原工作的联系而定的,“冷冻期”也因行业而异,财政、海关之类的行业则需要重点考察。

  此外,就公务员职务而言,一般的工作人员与掌握了较多资源的领导人员应当有所区别,所谓的“冷冻期”应当是对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而言。

  离任后要冷冻也要补偿

  南日律师事务所梁文永律师: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种竞业避止制度。即在员工离职后,对他就业的限制。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以保证员工离职后不对原来的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这种竞业避止制度实际上是两种权利的博弈,一个是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另一个是企业的发展权。

  公务员的“冷冻期”和企业的竞业避止制度有一些类似之处。

  对公务员的“冷冻期”,是为了防止他们利用在从业期间的政策优势、人际优势或商业秘密,进入相关的行业,由此避免对其他从业人员产生不公平竞争。像法官、检察官他们转行后就不能很快从事律师这一行业。

  “冷冻期”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这样实际上是把问题简单化了。如果采用分级别的冷冻方式会更科学,但是操作起来又会比较复杂。

  当然,在要求公务员尽到冷冻义务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对他们作出相应的补偿。这个如果要作为法律来推广的话,也许会出现几家欢喜几家忧的情况,但是要了解,对少数一些人的不公,是为了对大多数人的公正。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严艳 实习生 成婷

  图:

  关云长:我要去找我大哥了……

  曹操:青龙偃月刀留下,3年不许砍我!

  漫画/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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