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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姓氏突变生父告前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3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董巍通讯员李学兵)父母离异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再婚,女儿的姓也随了继父的姓氏。孩子生父知悉后,恼怒之余便将前妻告上了法庭。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前妻恢复女儿原来的姓。昨天,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耿先生是浙江人,与前妻胡女士在7年前生育一女小耿。但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在1998年发生了问题,并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他们的女儿小耿由胡女士进行抚养。之后,胡女士再婚嫁给一个姓姚的先生,并带着女儿来到上海定居。2003年10月,耿先生前往上海看望女儿,发现女儿小耿的“耿”姓已经改为继父的“姚”姓。他十分气愤,便找胡女士理论,但对方根本不予理睬,只说现在和别人结婚了,女儿的姓也要变一下,也方便今后的生活。

  耿先生多方了解后才知道,胡女士在2002年4月,就到公安户籍部门申请更改了女儿姓氏,在同年4月获得公安部门批准,此后小耿在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就变更为小姚。耿先生为此多次与胡女士发生争执,无奈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胡女士恢复女儿原来的姓氏。

  法庭上,耿先生认为,胡女士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更改女儿姓氏,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并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胡女士恢复女儿的姓氏,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而胡女士则讲,耿先生在离婚后未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她多次催讨未果才提出更改女儿姓氏的,而且耿先生口头同意更改,所以不同意耿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的合法权利。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前,应征得对方的同意。胡女士称更改女儿姓氏前曾经征得耿先生的口头同意,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所以法院认定是胡女士没有经过耿先生同意将小耿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侵犯了耿先生的合法权利。至于耿先生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胡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女儿的原姓。

  低龄公民改姓必须征得生身父母双方同意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公民要更改自己的姓名其实并不容易。根据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无论年龄大小都必须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供申请,说明需要改名的真实原因及迫切性。例如工作需要、受重名的困扰、名字容易产生歧义带来不便等等,待派出所户籍部门调查核实后,由派出所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批准改名。

  而如果年龄低于18岁的公民需要改姓名时,必须由父母双方同意,并共同到派出所提出申请,再经过上述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可改名字。

  记者了解到,眼下不少市民在申请改名字时会提出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如名字不好听、和长辈犯忌讳、名字不够洋气等等,一般这类申请都不会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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