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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角色的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39 光明日报

  史美良在《浙江学刊》二○○四年第四期撰文认为,法官既是凡人肉身的普通人,又是从事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的职业人,因此在心理机制的意义上体现了自我与非我的矛盾;法官以法院为职业场所,但在意志上又须具有个别性意义上的独立性,这体现了集体与个体的矛盾;法官是代表国家或公共立场的审判员,但又须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这体现了公立与中立的矛盾;法官身处事象纷纭的社会之中,但又应该具有超脱社会的姿态,这体现了世俗与超俗的矛盾。法官的角色充满了矛盾的内涵,合格的法官必须在这多重的矛盾结构中理清对立关系,实现恰当的自我定位,方可进入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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