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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事故鉴定费调高50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9:40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何雪峰实习生钟玉琪通讯员金辰钟洁)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从2004年8月15日起,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调整:省级由4000元例调整为4500元例,地市级由3000元例调整为3500元例。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方负担。(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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