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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打完官司告律师 法院驳回索回代理费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0:0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10日电(李鸿光、杨金志)上海市民黄某在官司打完后,认为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诉讼代理不力,起诉法院要求讨回律师诉讼代理费4500元。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99年2月,黄某因患“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结石”,经上海市某医院手术后造成“胆总管损伤”,经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同年9月,黄与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欲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起诉。律师事务所指派唐律师、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黄某收取了代理费5000元。诉讼中经杨浦法院多次调解,黄某与医院方达成调解,医院一次性支付黄某各项费用45万元。获巨额赔偿后,黄某又以对调解内容有重大误解等理由申请再审,被杨浦区法院驳回。

  今年4月下旬,黄某将海达律师事务所告上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退回收取的4500元律师费。理由是:律师在委托前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信任;合同签订、高价律师费到手后,律师态度前后判若两人。他说,其中一名律师仅出庭一次,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出庭;而另一名律师则出庭毫无准备,不能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也没有及时告诉属医疗事故后,今后看病不属医保范围,使他对调解赔偿内容产生重大误解。

  海达律师事务所辩称,接受黄某委托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尽心尽力为他提供了服务,在诉讼中为黄某争取到赔偿款45万元;黄某在起诉前就自费看病,应知道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规定。因此,黄某要求律师事务所归还代理费毫无道理。

  法院认为,黄某没有举证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过错或过失行为,使他的权益受到损失。况且,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只能由唐律师参加庭审,那么其他律师出庭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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