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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货款方式起争议 兄弟两中途拒绝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4:31 大华网

  本报讯市民陈先生兄弟两人为购买商铺向银行贷款,还款几年后才突然发觉原来银行还有另一种对客户更划算的贷款方式,而当初签约时银行并未向他们说明。一气这下,陈氏兄弟开始拒绝还贷,银行为此将他们和商铺的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陈先生找出去年省级媒体对类似事件作出的连续报道气愤地说:“我不还钱虽然不对,但银行也不该剥夺我的知情权!”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弟弟于1999年底购买了某广场的4间商铺,由于资金不足,便向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分别贷款37.5万元和37万元,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购买的商铺作为抵押。

  签订贷款合同时,陈先生兄弟俩看到由该银行铁路支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还钱方式”一栏中注明有“月均还款法”及“累进还款法”两种还贷方式,但银行已在选择栏中代为注明该合同的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法归还。陈先生说,他们当时为此询问了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解释说“目前银行借款只采用月均还款法还贷”。由于他们对此一无所知,出于相信银行的心理,就在合同签了字。

  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陈先生共向银行偿还贷款37期,每期4800多元,但就在此时,他在朋友处得知,银行其实可以为贷款户提供累进还款法的还贷方式,按他向银行贷款37.5万元、贷款月利率4.65‰计算,他最终总共需向银行还款46万多元,其中9万余元是利息;但若以累进还款法计算,利息还不到7万元。焦急的他赶忙找到银行要求更改贷款合同,但被告知不行。陈先生随后向另一家银行询问贷款方式,对方说两种贷款方式任选,中间亦可更改贷款合同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上周,龙湖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银行请求法庭判令被告陈先生偿还余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7655万元,陈先生为此据理力争。经调解,该银行同意剩下未还的贷款及利息以累进还款法付还,但原来已交纳的钱无法重新更改合同,陈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由于双方存在分歧,法庭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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