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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已接200份汽车质量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6:17 新京报

  汽车召回四大实施细则出台,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

  8月3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在北京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4个有关汽车召回的实施细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消费者今后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有关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消费者的知情权将进一步得到保障,车主能第一时间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得知召回信息。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人士处获悉,现在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到正式有效的车主投诉已有200多份,详实的车主档案信息700多份。所有车主的投诉信息已经反馈给相应的制造商或进口商。

  召回不得再打“优惠服务”招牌

  据了解,业内一些厂家曾打着“优惠服务”的旗号对汽车某些方面进行维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称,这实际上是在解决产品缺陷问题。专家称,从10月1日开始,这种情况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此外,细则对厂家的召回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汽车制造商一旦确认产品有缺陷,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附件,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备案;应自报告缺陷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备案,通知各方;应在确认缺陷10日内通知经销商。

  国家质检总局将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并每周向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心报告一次最新发现,时刻追踪问题汽车。

  入库专家不得私自接触厂家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

  本报记者吕惠敏

  怎样认定缺陷车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判断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3条标准:经指定机构检验,发现汽车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国家标准;因缺陷已经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身及财产损害。[责任编辑:罗远行]页面功能 〖 字体:大 中 小 〗 〖 关闭本页 〗 〖 返回顶端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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