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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一副镇长绑架省人大代表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5: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郑州8月8日电 (记者李丽静)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唐河县城关镇原副镇长李东升绑架省人大代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2日,被告人李东升和李春松因生意做赔,为勒索钱财,多次预谋绑架省人大代表、唐河县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李东升为李春松提供了李某的照片并指认了其住所。2002年12月24日18时30分,被告人李春松带领张恩兴、文壮、涂俊强、丁国芳将下班回家的李某绑架至西平县,向李某家属索要现金35万元。12月25日晚,警方救出人质李某,并将李东升、李春松等抓获。涂俊强于2004年5月5日投案。

  被告人李东升为对某集团公司副经理翟某进行恐怖报复,出资让丁新合购买炸药,并对丁说了翟的住址。1999年11月19日晚,丁新合伙同史建文(另案处理)将炸药、汽油等物放置在翟家门口进行恐吓。此外,2001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东升因与姚某发生纠纷败诉而怀恨在心,为丁新合、李春松提供了斧头、蒙面布,指使丁新合、李春松伤害姚某。当晚,丁新合等人将姚某之子及其女朋友砍成轻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绑架、爆炸、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爆炸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但其所犯爆炸罪,系在侦查机关不知的情况下坦白,依法应属自首,对此可从轻处罚,同时爆炸犯罪属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1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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