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应该指向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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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6:14 深圳商报 |
期盼已久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要使这部法律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市场经济起到积极作用,必须明确在现阶段反垄断法的矛头应该指向谁。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的结果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垄断。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靠市场占有份额、产品特色,或立法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势力。而且,垄断具有两重性,并不是绝对的坏事。由市场占有份额形成的垄断实现了规模经济,有产品特色形成的垄断满足了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由专利保护这类立法形成的垄断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垄断在给垄断者带来经济利润的同时也会增加社会福利。因此,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反对一切垄断。反垄断总是有具体目标的。只有当垄断者的行为带来的福利损失(或效率损失)大于它带来的利益时,反垄断才是必要的。在不同的市场经济中,在同一市场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反垄断的目标也不可能完全相同。20世纪80年代之后,许多国家基于高科技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鼓励企业之间的合并,其实是对垄断的支持。这种对垄断态度的转变是经济法发展的结果。反垄断法也是与时俱进的。各国在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时都需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调整反垄断法的内容。一成不变的反垄断法也是没有的。我们在制定反垄断法,确定反垄断的目标时,也必须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尽快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反垄断的目标应该是阻碍正常竞争。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垄断力量。这种垄断不是民营或外资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或效率优势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势力,而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沿袭而来,一直未被打破的行政性垄断。这种垄断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垄断一切资源和经济活动的结果。它来自政治权力而不是市场竞争。它的存在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市场经济正是要否定这种行政性垄断。 从企业的角度看,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的效率是低下的。它们可以依靠政府赋予的特殊权力,无偿使用国家资源,获得政府的各种优惠,无忧无虑地生活。消费者对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产品与服务极为不满,但这些行业利润相当高,员工享受着高工资,正是这种垄断的结果。仅仅靠产权改革仍无法迫使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提高效率。英国在总结20世纪80年代私有化时认识到,中小企业实行私有化可以提高效率,但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大国企在私有化之后,效率没有明显提高。提高这些企业效率的重要一步是打破它们的垄断地位,实现竞争。我们一些拥有行政性垄断的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也正在于垄断。这些企业不仅应该进行产权改革,打破由国家控制的状态,而且应该让它们到市场竞争中经风雨、见世面,提高效率。竞争的压力是提高效率最好的动力。 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建立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应该把打破这种垄断作为主要目标。有的放矢,反垄断法才有意义。 作者:梁小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