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长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一审被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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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9:10 东南快报 |
本报讯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长乐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某及其妻子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和李某某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长乐市委副书记、长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名义在福江公司获取干股。在福江公司开发宝杭花园、国鑫庄苑项目中,被告人陈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并出面干预,为该公司解决规划设计、贷款、供水、供电、税收等方面的问题。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多次从福江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财物共计人民币401.7万元、港币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进行项目投资及个人消费。 2000年间,陈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的帮助,成功收购了长乐松下粮站的土地并将其转让,从中获利4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李某某收受了陈某某为感谢他们的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199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利用职便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长乐市江田镇三溪村村民潘某某(另案处理)取得长乐七中和长乐江田中心小学(二部)的基建工程,并为潘某某解决了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等问题。2001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陈某及其情妇刘某某先后收受了潘某某贿送的75万元人民币。(来源:严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