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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状告委托人侵犯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1:39 法制日报

  北京恒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国祥因认为三名委托人存在对其名誉的损害,将张某等三人推上被告席。此案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缘何要与自己曾经的委托人撕破脸打起名誉权官司呢?徐国祥律师在起诉中称,张某等三人通过公开散发署名的《声讨檄文》,以及向各有关机关投诉等方式,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三人停止侵害并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

  在徐国祥的起诉中,是这样描述他与三位委托人纷争的缘由:在继承纠纷的代理中,委托人因提出共分二次向徐支付了5000元,其中2500元未给开据发票,且徐未能参加全部庭审,因此提出退费,并向律师协会投诉。在接受为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后,他与被告人家属口头商定风险代理收费2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人在支付了包括差旅费、办案费等总计61000元之后,他进行了相关工作。徐称,此案委托人在认为律师没有为其达到委托目的以及不愿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情况下提出全款退费的要求不合理,从而招致委托人向律师协会投诉。在代理委托人张某申诉案中,收取律师费1万元,开据了发票,另由他人转来5万元活动经费,按合同收取,并出具用途收条。因申诉请求被驳回,委托人提出退费要求。对此,徐国祥认为自己不能退费的原因是自己已经完成了三名当事人委托的服务事项。

  据了解,该案的被告曾经因不同的案件委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徐的工作效果不满意,他们认为,在委托徐担任代理人期间,该律师的代理工作不尽职,未能实现委托目的,并存在私下收费不开发票等违规行为。为此,三名当事人分别数次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徐国祥律师及其事务所。北京律协因此而展开调查,认为徐国祥及其律所确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因此作出了谴责处分的处罚并通报批评。对此,徐国祥律师认为,律协对其的处分主要原因是三名委托人的乱投诉造成的。

  在此案当天的庭审中,被告方只有两名当事人到场,他们委托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担任代理律师。原告徐律师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被告三人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对原告职业环境影响颇深的律师培训地点散发带侮辱性的《声讨檄文》,影响范围甚至到达律师协会的领导干部及同行,对原告造成实质性伤害。被告三人还采取处处投诉的方式,以很多不实的材料,来诋毁原告的名誉。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方代理律师坚持要求,原告出示关于出席庭审的两被告有散发檄文的行为以及檄文上的签名确系两被告亲笔的证据。原告未能举证。因此,被告律师请求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庭审结束后,法院合议庭认为案情较为复杂,决定择期宣判。休庭后,原告徐律师向记者表示,无论胜诉与否,他都要为自己的名誉打这场官司。被告方代理律师张成则认为,此案的发生,直接暴露了我国律师风险代理中的问题。张律师认为,风险代理是一种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诉讼风险的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这是一种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下产生的代理方式。同时,张律师也表示,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时应尽量约定明确,因约定不清所引发的诉讼目前已经不少见了。

  对于风险代理这种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记者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邬教授认为,风险代理对于律师收费制度的规范性有着不良影响,风险代理实际是一种恶性竞争,因此而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律师为了得到风险代理费,不择手段地拉开关系网,甚至和法官达成非法协议,胜诉分赃。其实在实践当中,很少是因为当事人拿不出钱而要求风险代理的,大部分人只是想胜诉而不愿意多花钱。所以风险代理的存在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规范,甚至法官的徇私枉法。如果当事人确是家境困难,可以有一种更好的途径———请求法律援助。所以,风险代理的存在是亟须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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