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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个体商户要为雇工办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14:08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昨日,记者从贵州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正式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该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和雇员也相应按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法规定,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否则,经办机构将不予支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延长的,最长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据介绍,在2004年第三季度,各地州市将陆续出台本地区的对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在第四季度全面启动工伤保险机制,预计,此办法在年内将覆盖50万职工。

  作者:王韬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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