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也应包含司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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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1:48 新京报 |
8月11日《新京报》刊发《“以人为本”为何难胜“以车为本”》。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以车为本”的提法缺乏理论依据和审慎思考。这种提法容易混淆事物的本质,造成人与车的人为对立。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有过错也是人们凭空为其增加的附加值,比如权势、地位等。这种附加值的出现,在人与车发生争执时表现得最为明显。 其次,“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否包含司机的权利?过去,“撞了白撞”这种提法在话语权上是对行人的一种伤害,但现在一出事故就把司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是否是“矫枉过正”呢?强调“以人为本”是对的,但司机在正常行驶时,是否也应享有“路权”的保护呢?如果车辆“撞”进人行道,司机理当受到制裁;但照章行车,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再次,树立“以人为本” 的理念不应过分强调对行人的“人文关怀”,司机同样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受惠” 者。如果在事故出现后,司机无论怎样都要成为责任主体,他们所受的“伤害”将显而易见。当然,这样讲并没有为司机开脱责任之意,笔者只是想说,对那些司机无责任的事故认定,需要审慎划定谁是谁非。不能一提“以人为本”,就照顾了一个群体而忽视了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存在。否则,就是对“以人为本” 理念的曲解。 值得注意的是,当过去提“以车为本”(暂且这样称呼) 时,却未见多少故意“撞”人的事发生。倒是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框架下,马路上“碰瓷”的现象有所增加。如果个别人想别有用心地挣笔钱,沿着城内主要干道横穿一次,问题可能就会解决了。这不是危言耸听,实在是现行法规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制度”可能。 有意思的是,在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民意见的征集中,大多数人对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这种“民意”的表达,应该为重新审视法规的合理成分提供了最好的理由。 付振强(北京职员) “[ 责任编辑:王亚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