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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死刑目前不宜废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1:48 新京报

  昨日《新京报》刊载《专家建议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一文,笔者读后认为“经济犯罪死刑”目前不可废,其原因是与“现阶段的社会需要”严重不符。

  提出这一建议的法学家认为,“经济犯罪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

  我赞同上述观点,但同时也认为,对于“贪官”处以极刑,至少在目前阶段还有另外一个现实目的,那就是“平民愤”。有句话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虽然这句话有违法理,现已不提倡,但却不可否认它的现实功能。老百姓对贪官深恶痛绝,甚至可说积有一定民怨。如若取消贪官死刑,可说于“平民愤”

  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不利,甚或可说于社会安定不利。

  诚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是会取消死刑的。但从目前社会需要来看,取消“经济犯罪死刑”不现实,而且不可行。

  杨树叶子(北京技师)[ 责任编辑:王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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