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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外逃富豪怎样才能人财不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1:48 新京报

  8月11日的《法制晚报》公布了中国外逃的十大问题富豪名单,并指出,在追捕这些经济犯罪嫌疑人方面,尚存在种种法律或现实的瓶颈与制约。

  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近些年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已有500多人,而被其以种种手段转移出去的赃款却有700亿元。事实上,如何追缴各类犯罪的收益,是世界各国在打击犯罪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是进入上世纪70年代后,在各类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错综复杂的案情背后,无不隐藏着盘根错结的资金链。美英各国因此纷纷调整刑事法律,对犯罪资产和收益加大了控制力度。在美国,体现为民事和刑事的双重没收制度;在英国,则表现为由法院签发的没收令和充公令。

  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吸取了英美等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第一次在国际法中设立了系统、完备的没收制度,具体包括替代没收、价值没收、混合没收措施等。

  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分子已经把犯罪收益消耗殆尽,也可以强制其缴纳与已挥霍赃款相等价值的资金。或者,即使嫌疑人将赃款与合法收入相混同,企图浑水摸鱼,执法机关依然可以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其全部没收。今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照搬了禁毒公约在没收方面的规定,并强调了在没收和追缴犯罪收益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遗憾的是,尽管《联合国禁毒公约》早于1988年就对我国生效,但我国在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上,却迟迟未建立起配套的国内法律制度。

  因此,在如何追缴和没收已经转移往境外的犯罪资金方面,我国的执法力度和效率都显得捉襟见肘。比如,若犯罪嫌疑人死亡、隐匿或者失踪,由于刑事审判程序未能启动,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无法对散落境外的犯罪资产作出有效处理。国际公约一般都要求以法院出具的没收令作为财产执行的依据,而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多数由反贪和公安部门处理。若想及时对转移出境的资金采取措施,往往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配合。我国至今没有制订统一的《国际刑事协助法》,很多案件的解决都只停留在个案合作的基础上。如余振东案,虽然该犯已经被美国司法机关移送回国,但涉案的数亿资金仅仅被追回三百余万美元,还是由美方作为证据移交我国的。若指望美方协助我国进行刑事没收全部赃款,将因为两国没有没收方面的协定而无法深入继续,而我国若在美国本土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赃款,所花费的诉讼费用更将是天文数字,还未必能收到预期效果。

  笔者认为,我国已经表示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强烈决心,而落实到操作层面上,尚需要扭转观念、补足立法、加强力度。在观念上,尊重国际公约和他国立法,积极落实国际公约的规定,使国际法和国内法有机、顺畅地衔接起来。同时,按照国际惯例作出适当让步,建立起适度的收益分享机制。

  在立法上,对刑法中的没收制度进行调整,摈弃单一、单调的没收规定,借鉴其他国家针对不同形态犯罪收益设立的措施,建立起多元、有效的没收制度。与此同时,也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和善意第三人财产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只有这样,才能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之说落实到使各类犯罪的人、财、物“一网打尽”的层面上。

  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责任编辑:王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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