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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区药店间距不限350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3:4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刘墨非)商业中心区内开设零售药店可不受店间350米间距限制的规定、城八区内店堂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记者昨天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听证意见重新修改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出台,并从8月17日开始实行。曾在7月28日首次举行的“北京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听证会”上引起争议的“繁华商业区界定”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初稿中曾提出,在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的间距,不过,“繁华商业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繁华商业区是指“相对集中的商品零售业街区”。对繁华商业区的界定问题,在听证会上引起了多位代表的争议。经过重新商议,在新公布的暂行规定中,“繁华商业区”一词被“商业中心区”所取代,商业中心区是指从“北京市‘十五’时期商业发展规划”中列出的传统商业中心、现代商业中心和市级商业中心名单中认定的若干商业中心。其名单将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公布。

  对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店堂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暂行规定要求城八区应在100平方米以上,10个远郊区县(不含在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则采用全国最低标准,即从40平方米开始许可准入。此外,原来不受限制的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则被限定为“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和面积限制”。

  据悉,如需了解相关信息,还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bjda.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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