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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举报失实责任是一大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4:06 中国青年报

  据8月1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为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海南省举报办法最近有了新规定:严禁检察机关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举报人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尽管我们应当鼓励举报人尽量提供被举报者详细而准确的犯罪事实,但举报人在举报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失实,有时确实是难以避免的。举报人往往不能亲眼目睹钱权交易的具体过程,举报人也不具有进行司法调查的权限与手段,因而苛求举报内容完全准确是不太现实的。

  在举报内容部分失实在所难免的情形下,如果苛求举报内容完全准确,否则就要追究责任,会挫伤人们的举报热情,不利于广开言路,广泛征集腐败线索。

  而如果像海南省这样,对于举报人因对犯罪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不予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解除欲举报者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的举报热情。这样司法机关也就能征集到更多的犯罪线索,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战果。

  那种认为如果举报失实就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担忧是不必要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为了防止举报失实而追究举报失实者的责任,就会导致许多人不敢大胆举报,这样腐败线索就会大为减少,而这样国家利益受到的损失其实远甚于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而,为防止举报失实而追究举报者责任实际上是因噎废食。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存在着一种以是否“属实”来确定举报者“动机”的习惯性思维。如果举报内容完全属实,就是“出于好的举报动机”,否则就可能被认为是“动机不纯”。这其实是在针对举报失实行为搞“有罪推定”。退一步讲,即便有些举报对象与举报人发生过冲突也不可怕,因为举报与己有过矛盾者与举报腐败逻辑上并不必然矛盾。因举报“仇人”始而以查出腐败者终,于反腐败并无不利之处。

  所以,不追究举报者的失实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因为即便举报失实,哪怕举报者是出于“泄愤”的目的,也并不必然会带来处理失实的后果。因为面对举报线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过分析与调查,可以防止没有腐败者被无辜处理。也就是说,即便是存在存心诬告也并不就一定会导致冤案,如果司法人员具有责任心与嫌疑人权利观念的话———如果发生错误查处情形,被追究责任的其实更应是失职的司法人员。既然如此,与其苛求举报内容完全准确并追究失实者责任,不如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与办案水准。

  从另一层面上讲,既然打开了接纳举报的大门,广开言路,那么即便有人出于报复目的有意诬告,那其实也是在他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权限范围内的。因为从理论上说,他应当具有“反映一切内容”的权利。有意“失实”的做法毕竟是被局限在向司法机关“举报”这一狭窄的通道内,因而不构成诽谤、诬陷等罪名。这样尽管不道德,但也是为了广泛征集腐败线索而不得不承担的代价。

  综上所述,不追究举报者的失实责任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在更大范围内取得成效,同时也是举报与反腐败以及权利理念上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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