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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大主席应“专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5:35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笔者最近下乡调研时发现,不少乡镇专职人大主席分管了政府经常性工作,有的还蹲点包片,这不仅与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抵触,而且使专职人大主席名专实不专,不利于乡镇人大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们知道,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之间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乡镇人大能够切实有效地行使对乡镇政府的监督权。

  出现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及行政事业的尴尬现象,除了基层工作“分工不分家”的客观原因外,更主要的是我们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人大主席没有什么具体职责和硬性任务。其实不然。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也具体规定了人大主席、副主席的8项工作职责。从这些规定来看,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工作任务是很重的。履行好法定职责,要求专职人大主席把主要精力用于从事人大工作。如果在其他方面过多分散精力,势必影响人大自身的工作,结果往往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我们强调专职人大主席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并不是说可以脱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孤立地抓人大工作。人大主席应从履行自身职责出发,找准人大工作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注意运用符合人大所处地位、职权要求和工作特点的方式、方法,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叶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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