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公职人员应受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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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19 深圳商报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本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该《条例》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一项中明确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见义勇为”,不仅要使普通民众自觉践行,代表当和政府形象的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身体力行;不仅要以激励手段来倡导,更应对“不为”行为以惩罚措施来敦促。现在,国家检察系统已将“见死不救”列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那么,国家其他公职人员是否也该受到“见死不救”的纪律规范呢? 笔者以为,对于“见义勇为”这种关涉社会公德的行为的倡导,应该首先从国家全体公职人员做起,所有党、政机构,都应该将惩处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列入纪律约束规范,对“见义不为”者,经查实即给予相应处分。这样,在全国广大公职人员身体力行的影响和带动下,整个社会就能形成强大的见义勇为的声势,良好的社会道德,就能得以有效地重建。(四川马赛克) 作者:四川马赛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