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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饶纠纷伤害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19 深圳商报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周四:王振宇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最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竟然演变成一场传媒盛宴,赵先生与饶女士付出自己,娱乐了大众。估计就如璩美凤事件一样,今夏的窥私高潮同其他种类的快感并无差异———衰退过后的疲惫感将随之而来。隐私这个东西就像阑尾,只有疼起来的时候才会被主人意识到它的存在。我相信,赵先生肯定是疼的,饶女士肯定也是疼的,公众会疼么?也许不会,但内伤是有了的,只是麻醉了而已。

  赵先生的隐私权有无被侵害?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有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如此看来,隐私权处置主体是隐私权人,如果某个隐私属于两个人共同所有,其中一个人即便是自己无所谓,也无权把该隐私公布于众——因为涉及了别人。另外,如果所公布的隐私是假的,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肯定也是侵权——诽谤侵犯名誉权。

  还有一个问题:赵先生是名人,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否同对普通人一样?我国法律还是没有明文规定。从道理上讲,公众人物因为其身份而获得了一定收益、得到了各种便利,因此必须付出一定代价、承受一些麻烦;另外,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应该加强对名人的舆论监督,因为名人要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因此,公众人物要让渡出一部分隐私权。但这种让渡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窥私快感是不是公共利益呢?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可反映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与健康程度了。

  涉及名人的官司往往走了味儿:本来是债务纠纷,又有欠条,鉴定一下证据的真伪不就完了么?可偏偏有人不愿意这么快结束。先是管辖权异议。接着就挖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名的男人和无名的女人打官司,背后肯定有“料”。这跟本案的关系就不大了。随后,声称要出家、谩骂诋毁,直到一份录音材料的公开,彻底把官司变成了娱乐。如此高明的演出,导演是谁?媒体。谁是主角?媒体。谁是群众演员?赵、饶、你我。

  在传媒日益市场化、文化多元化的今天,逐臭的“黄色新闻”无疑是一些媒体的生存之道同样也是制胜法宝。因此,谴责记者格调低俗、声讨受众品位庸俗不近情理,也师出无名。但我们有左右自己眼球的权利,我们有自己的双脚,觉得受到愚弄和伤害了,怎么办?开步走,离开它。

  作者: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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