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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直选利于培养现代公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7:19 深圳商报

  据报道,深圳市民政局有意采取措施,使社区居委会主任人选从辖区居民中产生,有条件的社区逐步推行社区居民直选或居民户代表选举。这一改革思路,源自人大代表肖幼美等提出的《关于改变街道干部构成的建议》。该建议透露,目前深圳大部分居委会主任的人选不是本辖区居民,每天上班来下班走,很多居民甚至都没有见过辖区的居委会主任或主要干部,居委会干部没有履行其最基本的责任。显然,这种状况应该改变,而且法律上早就为这一改革提供了根据。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就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规定在不少地方并没能完全落实,在深圳一些地方,一些居委会还出现了边缘化的趋势。居委会当家人不是民选或者不住在社区内,与居民关系不密切,不能很好代表社区利益,都是“边缘化”的原因。

  在全国,对社区民主自治的探索已日渐深入。不久前,北京市石景山区副区长刘春锋在“社区法治论坛”上发表谈话,对基层政府干预居委会人事任免的现象进行批评。他说,政府不应以任何方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政府要做的事就是为居委会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城市政府的各项行政职能几乎都能在居委会找到影子,居委会的工作因而经常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支配。领导干部能正视这一问题,非常可贵。

  居委会,按我们的理解,应该是一种介于居民与政府之间的民间自治组织,它们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的机构。保障其代表性、自治性,是居委会得以有效运作的关键。按当代社会学家的研究,人类社会也有着类似生物进化的复杂过程,传统道德可以解决小范围的人际关系问题,而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扩大,人与人的关系就需要有新的规则、制度加以规范,这种“扩展的秩序”是社会平稳发展的前提。以此推论,居委会就是这种扩展秩序的不可缺少的一环。推进社区民主自治,是一个城市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政府既不要过多干预,又要依据国家法律,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既要保障公民的被选举权,也要给公民对选举不公的申诉提供畅通的渠道,并以政府力量及时予以纠正。社区居民既有选举的权利,也有监督、罢免的权利。因此,居委会直选,将有利于培养懂得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现代公民。

  在南京,有个小区的居民选出居委会主任后,发现他脱离群众,不能履行职责,又开会把他罢免了。这说明,选民也有看错人的时候,关键是给他们纠错的机会。由于历史的原因,老百姓对选举的原则、程序、运作方式还比较陌生,还需要有一个学习、理解、熟悉的过程。居民不热心投票,选错了人、被选出的主任权力膨胀脱离群众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难免的。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是继续推进还是走回老路?在推行这一“社区新政”时,我们要有这方面的思想准备。

  作者:本报评论员傅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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