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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建文化经营场所须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8:38 扬子晚报

  连日来的《扬州日报》上陆续刊登了一批文化经营场所新建或者迁址的审核公示。据了解,这是今年起,扬州市对此类场所在审批中新设的一道“门槛”。

  扬州市文化局胡红梅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边界噪声也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此外,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也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或者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考虑到更有效的执行国家规定,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扬州市文化部门决定在发行量较大的报刊上刊载公示,以增加过程中的透明度。(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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