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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变植物人苦熬十四年今起讼争病历竟被拆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11 南方日报

  核心提示

  14年前,两岁的魏滔宏在做胸骨矫形手术时,怀疑在监护过程中出问题,大脑受损成了植物人;14年后,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骤然发现病历档案被拆封并存有一系列疑点……

  事件

  病历档案骤然发现被拆封

  14年前,2岁的魏滔宏在医院做胸骨矫形手术时,怀疑在监护过程中出问题,大脑受损成了植物人。14年来,医院没表示过慰问,也没解释过原因;14年后,饱受磨难的魏滔宏家长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的黄少剑律师和龚建新律师助理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时做胸骨矫形手术的广州市某医院,想借此讨个说法和公道。法院也在今年6月22日受理了此案。

  病历被借出近20天

  然而,在今年7月16日法庭进行证据交换时,律师却发现:病历档案被医院方面私自拆封了。随后,法庭立即封存了被拆封的病历档案。律师在法院查阅被拆封后的病历档案时,也发现了一系列疑点。

  为此,律师认为被拆封后的病历档案不能作为医疗鉴定的证据使用;而且经与魏滔宏一家商量后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在不做医疗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医院为魏滔宏变成植物人负全责。

  黄少剑律师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我们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与被告医院方面进行证据交换时,发现病历资料拆装过,而且是新拆装的。这是因为病历是14年前的,但封面和装订钉却是崭新的,而病历的其他部分都是发黄的,我们感到很不正常,立即向法官提出,法官感到事态严重,于是一方面对怀疑已被拆封的病历立即封存,另一方面,法官要求我们俩和医院方面的人一起到医院档案室查看。当天中午11时30分,我们一行人全到了医院档案室,见到周围病历都封面发黄,装订钉已生锈。这与法庭上见到的那套病历档案明显不同,这更证实了我们的判断。我们还看到,怀疑被拆封的病历档案编号所对应的位置插了一张卡片,上写明‘医务科季××借出’,借出日期是6月29日。上面没有归还日期,直至7月16日,院方将这套怀疑被拆封的病历档案提交法院为止。”

  “也就是说,这套病历档案被借出了近20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拆封的病历档案可能会出现什么变化呢?除了拆封者本人外,外人是无法估计的。”

  院方承认拆封病历档案

  黄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他们从法官那里通过交换证据而得到的两张病历档案借出记录。

  记者随后采访借出病历档案的该医院医务科季某,他承认病历档案借出记录上是他本人的签名。在场的医务科负责人没否认曾拆封过这套病历档案,他只是向记者强调:“病历档案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取出来的,我们清楚我们做过什么,比你们更清楚,我们这样做,没有任何问题。病历档案怎么保管我没必要跟你说,对不对由法官判。”

  黄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官查看医院档案室的现场时,法官曾问过医院方面的人,到底这套病历档案有没有被拆封,医院方面的人承认有,并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复印。”

  病历档案多处被涂改

  在涉嫌被拆封的病历档案被法院依法封存后,黄律师多次到法院阅读这套档案,他称:“这套被拆封的病历档案存在许多疑点:一是被拆封过,病情记录只有第一页,没有第二页及以下的页数,其中很多页码是涂改过的,而且出现重复页码;二是外院教授、专家的会诊记录单没有了。经过拆封后的病历资料具体存在的问题我们已专门向法院作了报告。”

  他强调:“假如病历档案真的被拆封过,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拆封后再完整装订;二是被拆封后出现缺失、涂改。这两种情况都会使病历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致使法院在是否还需做医疗鉴定、病历档案在拆封后在多大程度上还可信、能否作证据使用等问题的判决上复杂化。”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黄律师说:“我们在提起诉讼时,本来是希望做医疗事故鉴定的。但病历资料经被告肢解后,已丧失其原始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性,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要求。因其来源途径不合法,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基于这一考虑,黄律师表示,因为被告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唯一能证明被告无过错的是这份病历。破坏了这份病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说具体一些,我们变更了诉讼请求:在病历档案出现问题,难以作为医疗鉴定的证据使用时,再作医疗鉴定毫无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方面承担魏滔宏变成植物人的全部责任。假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那将是中国第一例没经医疗鉴定而直接判决的医疗官司。

  说法

  医院可否私拆病历档案:新规定不允许旧条例未明确

  医院私自拆封病历档案,其行为合法吗?记者就这个问题走访了省卫生厅医政处的张科长,他认为这种行为合法性的界定应以2002年9月份颁发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界。也就是说,在这4个文件于2002年9月实施之后,医院私下对病历档案进行封存或拆封的行为有悖于这4个文件。这说明医院是无权私下拆封病历档案,要拆封的话,必须医患双方及专门作为证明人的第三方在场才可。

  然而,在这4个文件实施之前(2002年9月),由于有关的条例和规定不明确,很难说医院无权私下对病历档案进行拆封。

  至于魏滔宏的病历档案,封存的时间是4个文件实施之前的1990年5月28日至6月初,在当时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封存时没有医患双方及专门作为证明人的第三方在场,是医院单方面进行的;而拆封时间是在4个文件出台之后(2004年6月29日至7月16日期间)。对这种情况,4个文件均没有说医院这样做不对。

  但问题随之而来,假如所有的医院都有权对4个文件实施之前的病历档案私自拆封的话,那么对2002年9月前发生的医疗官司众多的患者来说(医疗官司有效诉讼期为20年),若病历档案可以随意被医院私下拆封,那么病历档案将可能因此产生变化,医疗鉴定的原始性、可信性和客观性必然会打折扣,这样对患者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对这种情况,患者一方只能寄希望于法院能对被拆封的病历档案的真实性作出准确的判断。

  但这位负责人相信,法院以及法院所委托做医疗鉴定的专家鉴定组,会对上述的病历档案被拆封后,病历档案的原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作出准确的判断的。

  黄少剑律师

  在这一事件中,被医院拆封过的病历档案是“毒树之果”,若法院确认其有效,以后各医院都会效尤,随意拆封病历,那么谁对患者负责?

  黄少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毒树之果”这个词。

  “毒树之果”是西方法学界首先提出并长期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概念,指通过不合法的渠道所取得的证据。比如,警察在无搜捕证的情况下进入别人家里,找到了犯罪证据,这种不合法的取证渠道就被称为“毒树”,由此产生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

  由于“毒树之果”的来源不正,不管它再好看、再好吃、再能弥补司法过程的缺陷,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因为使用了这种证据,虽然于某个个案达到了审判目的,但对整个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造成的损害是相当大的,不但对提起诉讼者不公,对社会大范围的医疗安全也会造成威胁。

  在医院涉嫌私下拆封魏滔宏病历档案事件中,被医院拆封过的病历档案即“毒树之果”,若法院确认其有效,以后各医院都会效尤,随意拆封病历,那么谁对患者负责?

  这是因为,由于医院私拆了病历档案,患者不可能知道医院是否对其作了不利于自己的修改,若将其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是不公正的。这种有疑点证据不应被法院采信。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就是因证据来源渠道有问题而以辛普森的无罪开释告终。

  陈文椿教授

  医院私自拆封病历档案,很容易使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的专家陈文椿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不管医院拆封后是否更改病历,它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它必须证明病历的完整性,证明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证明自己有无过失。因此医院如果篡改病历,是很不明智的,很可能造成欲盖弥彰的结果。

  整个病历资料是对治疗过程的一个系统解释,它涉及主治医生、所用药品、护理过程等方方面面的情况,想对整个病历资料造假是不可能的,改动一个地方,其他地方也需相应改动。一般来说,医院决不会组织所有科室联合起来对病历进行篡改,否则就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而是违法行为,严重些甚至是犯罪。若篡改是某个医生的个人行为,那么通过举证倒置,是很容易暴露的。问题最严重的是医院私自拆封病历后,可能会抽取一些关键的证据,被抽取的不论发现与否,其行为都很严重,法院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对这些病历档案就不能采信。所以,医院私自拆封病历档案很容易使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由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地位不对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曾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在医方。也就是讲,一旦患方到法院告医方,必须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如果由医院负责保存的病历档案出现问题,医方当然很可能举证不能,这样将使医方得不偿失。”

  陈教授针对某医院私自对魏滔宏病历档案进行拆封的行为,向有医患纠纷的患者方提出忠告:“现时封存病历档案行为和医院方私自拆封病历档案的行为属行政规定下的程序,而非法律程序,因此,患者为了保护证据,应该在争议出现第一时间,先在有第三者在场证明的情况下到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再去法院起诉;否则,医院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将未封存的病历拿出来整理,并不违法。这样患者方就很难拿到具有原始性、真实性的病历挡案进行医疗鉴定,从而也很难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

  “但是,虽然医院在未封存的情况下将病历拿出整理,并不违法,这样对它是有利的。但法律对此也有纠正程序,即举证倒置。既然利益都给了医院,医院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该条例第六章《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五款: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撰文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郑杨 朱丰俊 黄萍

  图:

  魏滔宏的父亲在给魏滔宏喂饭。 赵南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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