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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下文不受理13类案件 希望政府处理(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29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去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180号文件。知情者透露,尽管180号文件备受争议,但在过去的11个月里已成为广西各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准绳。罗昌平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80号文件。记者陈杰摄

  因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待遇被剥夺,自1996年开始,南宁市秀灵村村民张辛肖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54岁的张辛肖1976年与广西建设施工公司某职工结婚,但户口一直未从秀灵村迁出。

  据张辛肖介绍,1992年以前,她和两个孩子都能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村宅基地和村组集体经济分配待遇。1996年,村委会负责人利用国家征用地下拨的“农转非”指标,将张辛肖的户口“农转非”,并宣布她不能参加集体经济分配。

  多次上访未果,今年5月至8月,张辛肖两度将此案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但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内部有规定,目前暂不受理此类案件。”

  知情者透露,2003年9月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桂高法[2003]180号”通知(以下简称“180号文件”),对13类案件暂不受理。

  南宁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解释,不受理张辛肖案的依据正是180号文件,其中文件所列的第八类和第九类案件适应于此案(见后文附表)。

  关于“180号文件”

  8月2日,受广西高院委托,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梁文就“180号文件”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文件列举的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上诉方均为群体,动不动就是上百人。”梁文说。

  2003年9月1日,“180号文件”由广西高院办公室印发,共750份,下发对象包括全区各级法院、柳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

  “180号文件”在开篇中称:“近来发现一些法院受理了一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本应由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

  刘拥建是180号文件的惟一起草者。这位曾任职于广西高院的法官,目前在广西玉林市中院挂职任副院长。8月3日,他告诉记者,180号文件所列的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出的,而且均可找到司法解释或上级精神的出处。

  但梁文、刘拥建均表示不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的详细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做出新规定之前,我们仍将执行这个文件。”8月2日,广西高院新闻处处长黄星航告诉记者。

  “象山水泥厂事件”

  广西高院民一庭审判员蒋太仁曾参与180号文件起草前的调研工作。

  蒋介绍,180号文件的出台,跟广西上林县的“象山水泥厂事件”有直接关系。也可以说,“象山水泥厂事件”就是促成180号文件出台的导火索。

  据官方网站资料,象山水泥厂始建于1988年,属于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吨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县办国有企业。

  蒋太仁介绍,象山水泥厂因资金缺口,加上急需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向全厂职工集资。

  但因工厂处境并未好转,150名职工要求厂方返还集资款。据180号文件叙述,2002年8月,上林县法院受理此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厂方向职工返还集资款。

  但厂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5月19日,象山水泥厂60多名职工到上林县法院上访吵闹,部分职工出现过激行为。

  蒋太仁介绍,事发不久,广西高院内部形成一种观点,即“为了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决定暂停类似案件的受理。

  广西玉林市中院挂职副院长刘拥建也证实,此事件后广西高院委托专人调研此事,并要求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8月3日,上林县法院办公室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象山水泥厂事件”至今仍未了结,目前法院还在配合当地政府工作,变卖工厂一些固定资产,偿还部分职工的集资款。

  集资纠纷成为头号暂不受理案件

  知情者透露,“象山水泥厂事件”之后,集资纠纷一度使广西各级法院头痛,成为180号文件头号暂不受理案件。

  180号文件对“集资纠纷案件”的解释是:“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8月2日,广西梧州一位匿名者向记者举报,梧州市万秀区发生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至今仍有4500多万元本金未退给被集资对象,由此造成的上百名被集资对象的利息损失相当大。

  “我们起诉到万秀区法院,对方不受理,我们一直不明白这是为什么。”举报者说。

  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办公室一位人士表示,“我们不是不想受理,而是考虑其实际操作。

  如果各地法院一下子打开大门,万一应付不了怎么办?“

  关于集资纠纷的受理问题,广西高院民一庭审判员蒋太仁讲叙了12年前的一件旧案———原南宁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

  蒋介绍,自1987年起,南宁市政府和广西区乡镇企业局联合调查组针对此案做了大量工作。后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1991年,广西高院就此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下发的“法经(1991)120”号答复称:“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情况下将此纠纷移交法院处理,将会拖延时间,不利于及时解决。”

  蒋太仁表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做出了关于集资纠纷的司法解释,但上述答复至今仍被广西高院引用并执行。

  法院寄望政府出面处理此类案件

  知情者透露,尽管180号文件倍受争议,但在过去的11个月里已成为广西各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准绳。

  广西高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梁文认为,出台180号文件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利益。”

  至于文件中所涉及的13类案件,他表示,“由地方党委、政府处理比由法院单独处理更好”,因为这类案件有些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即使判决也不能执行,而且可能造成社会上的不稳定。

  梁文称,他并不否认司法机关因此将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缺位。

  “法院这样做,很容易让人感觉它们是在有意规避风险,将潜在的可能引发的矛盾转到其他政府部门,”广西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钟文认为。

  钟文认为,此举还可能大量减少法院受理案件的次数,“为自己减负”。

  不过,广西高院民一庭审判员蒋太仁否认180号文件的出台跟案件处理数量有关。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军则认为,通常情况下,司法权和行政权是解决民事行为的两种方式,一旦行政权力无法代表公民利益的时候,公民自然只能依靠司法机关这一途径予以解决。而180号文件至少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剥夺了广西一个庞大群体的诉讼权益。

  南宁市妇联一位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张辛肖是在5年上访未果之后才走上司法解决之路。“现在连这条路都走不通,她还能依靠谁?”这位妇联负责人认为,法院这样做是不作为。

  广西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梁文则向记者表示,虽然法院暂不受理此案,但会在合适的时候出面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协调处理的方法。“毕竟政府手里有财权,许多问题他们完全可以顺利解决。”

  但一些群众对法院是否真的做了协调工作表示怀疑。“就算真出面做工作,政府能听他的吗?”桂林市大埠乡陶家村一位村民说。

  专家认为广西高院存在越权行为

  “这是一份内部文件,是自治区高院对全区法院的指导性文件,我们没有传达给当事人的义务。”广西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梁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

  但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军认为,180号文件不是针对某一个案件,而是大范围地涉及到13类案件,实际上也是一个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高级法院没有权力做出立法性规定,只有最高院才有司法解释权。”张军认为,广西高院不仅侵权,还存在越权。

  张军认为,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机关的裁定也应该是透明的,不应该有这样的“内部文件”。

  对于文件只是“指导性意见”的说法,张军说,180号文件结尾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认真研究贯彻执行”。“这样的口气已经不是指导,而变成一种下级法院不得不听的命令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同意张军的意见。应松年认为,从法理上来说,法院能够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受理哪些案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必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做一些解释。

  应松年说,法院的最重要任务是保证法制的统一,而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统一。广西法院系统的这个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这是地方主义。(本报记者马妮娜对此文亦有贡献)

  13类暂不受理案件: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摘自广西高院180号文件) (记者罗昌平)来源:新京报【编辑:何俊】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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