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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面积不收取地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2日09:30 东南快报

  本报讯 昨日,厦门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了新政策:建筑物中按规划建设的避难层的架空部分不收取地价。

  按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新政策规定,对建筑物中按规划建设的层高不低于2.20米的避难层,扣除作为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核心筒(电梯、楼梯等)、公共设施用房和管理用房后,作为消防避难的架空部位,在开发单位出具具结书,保证该架空部位只作为休闲、绿化等公共场所使用,不围闭、不改变设计功能挪作他用,也不用于出租或作为营业性场所的前提下,该架空部位不收取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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